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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桂杰与李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杰,李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杰。被执行人李春明。申请执行人王桂杰与被执行人李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桂杰与被执行人李春明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6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