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厂,张同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海工业园金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同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佳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代表人:励大吉,该公司独资投资人。被执行人:张同雷,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支付执行款1108929.9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48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尚应支付执行款1108929.9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489.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徐镇东郊路13弄3号的房地产,设定大额抵押,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象山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同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