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孔繁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孔繁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80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孔繁湖,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与被告孔繁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庞华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