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左霞与焦存厚、贺润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左霞,焦存厚,贺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218号申请执行人焦左霞,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焦存厚,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润莲,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焦左霞申请执行焦存厚、贺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存厚、贺润莲偿还申请人焦左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