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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高某、高某某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在陕西米脂县十里铺乡李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高某、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且因其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申请人在刑事庭自诉并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杜成虎二0一六年月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