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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曙光、孙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曙光,孙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11民初328号原告张辉,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杨诗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耘峰,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曙光,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孙文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张辉诉被告张曙光、孙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曙光、孙文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曙光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251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孙文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0日,被告张曙光与原告结算此前赊购燃料油的货款,被告张曙光出具欠条确认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351250元,并承诺15日内付清。此后,被告张曙光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以小汽车处置所得款偿付),余款2512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孙文华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张曙光出具的欠条上签字担保,依法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三、被告张曙光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1、被告张曙光认可了欠原告燃油款款351250元;2、被告孙文华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四、原告与被告张曙光签订的旧车转让协议1份,拟证明被告张曙光同意用其所有的吉普车(车牌号湘F×××××)以80000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欠款。被告张曙光、孙文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综合庭审中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对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交的一、二、三、四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被告张曙光找原告赊购燃料油80吨。2016年3月30日,被告张曙光与原告结算赊购燃料油的货款,被告张曙光出具欠条“今欠张辉现金351250元(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现已抵压湘F×××××越野车(值捌万)余款十五日内归还。附:云梦新城3栋1603住房房厂证三日内抵押张辉。欠款人:张曙光担保人:孙文华贺杰2016年.3.30日”。此后,被告张曙光将湘F×××××越野车处置,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余款2512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张辉将80吨燃料油出卖给被告张曙光,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曙光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张曙光拖欠原告燃油款251250元不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举张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张曙光向原告出具欠条上没有注明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举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孙文华在被告张曙光出具的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曙光支付原告张辉燃油款25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孙文华对被告张曙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70元,诉讼保全费1775元,由被告张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青春审 判 员  李小兵人民陪审员  江小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