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新新、张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新新,张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668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叶县北水闸。组织机构代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俊山,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郭新新,女,198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张玉香,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新新、张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陈恩峰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