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中、王秀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中,王秀菊,马祥瑞,王新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6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国中,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秀菊,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马祥瑞,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新奎,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7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661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国中、王秀菊、马祥瑞、王新奎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一年。本院实际冻结王国中、王秀菊、马祥瑞、王新奎的银行账户存款179.76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