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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居万荣、陶宗文民间借贷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万荣,陶宗文,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86号申请执行郑水香,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居万荣,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宗文,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翰金广场商业楼XX套门面房,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万荣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大道世纪华庭有关未售出的房屋,详见附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