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贵州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仁礼、王建平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仁礼,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仁礼,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66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仁礼、王建平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以被执行人陈仁礼、王建平已自动履行完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杰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