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立云与重庆义侠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云,重庆义侠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云,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义侠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双峰山路3号9幢1单元27-3,工商注册号500108007412132。法定代表人姚义侠,职务不明。申请执行人王立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义侠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义侠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365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