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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国泉与冠县实验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泉,冠县实验小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950号原告:刘国泉,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职工,住冠县。被告:冠县实验小学,住所地冠县滨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占震,校长。原告刘国泉诉被告冠县实验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国泉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泉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刘国泉负担。审判员  吕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焕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