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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2466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成东路7号国家会议中心。法定代表人:谢国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A1区1门2层A2016房间。法定代表人:糜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子,女,朝鲜族,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海洋互动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被告豆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松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洋互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豆网公司停止对音乐专辑《给未来脚踏车》中的9首音乐作品:《白色》、《走》、《INEEDBETTERDAY》、《傍晚的梦境》、《秋幻想》、《让我们相爱在这地方》、《精彩生活》、《说再见》、《夏夜》的网络传播行为;2、判令豆网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6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享有音乐专辑《给未来脚踏车》中的《白色》、《走》、《INEEDBETTERDAY》、《傍晚的梦境》、《秋幻想》、《让我们相爱在这地方》、《精彩生活》、《说再见》、《夏夜》等9首音乐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豆网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域名为music.douban.com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了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侵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豆网公司辩称:首先,涉案专辑封面无著作权标识;其次,海洋互动公司未获得涉案专辑依法授权;最后,海洋互动公司无法证明豆瓣网提供了涉案歌曲的播放。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洋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音乐专辑《给未来脚踏车》。在该专辑彩色封底标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版权提供”。2013年7月14日,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向北京镭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含涉案音乐作品在内的附件中音乐作品的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权给北京镭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授权方有权进行转授权;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授权时间为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2014年2月1日,北京镭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ChinaMusicCorporation出具《授权协议》,授权范围为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附件中的音乐作品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内地;授权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ChinaMusicCorporation与海洋互动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附件所列《授权书》中的作品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并同意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同时授权被授权人以自身名义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域名为music.douban.com的网站为豆网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2015年7月2日,进入网址为music.douban.com的豆瓣音乐首页,输入账号及密码后登录,通过输入“给未来脚踏车”,找到专辑《给未来脚踏车》,在该专辑项下包含有《白色》、《走》、《INEEDBETTERDAY》、《傍晚的梦境》、《秋幻想》、《让我们相爱在这地方》、《精彩生活》、《说再见》、《夏夜》等9首歌曲。创建名为“给未来脚踏车”的新歌单,并将上述9首涉案歌曲添加到该歌单,该歌单歌曲列表中可显示上述9首涉案歌曲。逐一点击涉案歌曲名,可正常播放。海洋互动公司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11000号公证书。经比对,上述公证过程中播放的9首歌曲与上述音乐专辑《给未来脚踏车》中的相应歌曲的音源一致。豆网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获得了上述歌曲的授权。另,海洋互动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上述事实,光盘、《授权书》、公证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封底的署名、《授权书》及授权协议,海洋互动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海洋互动公司的涉案公证,可以看出,在豆网公司经营的域名为music.douban.com网站中能够在线播放涉案《白色》、《走》、《INEEDBETTERDAY》、《傍晚的梦境》、《秋幻想》、《让我们相爱在这地方》、《精彩生活》、《说再见》、《夏夜》等9首歌曲。豆网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9首歌曲的在线播放,侵害了海洋互动公司对该9首歌曲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数量和知名度、所侵害的权利类型、豆网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其虽未提交票据,但确有公证书、律师出庭等事实,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零八百元;三、驳回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雒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