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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文平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80号罪犯周文平,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2001)赣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认定周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5)赣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07)洪刑执字第2449号、(2009)洪刑执字第5346号、(2012)洪刑执字第3621号、(2014)洪刑执字第4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