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斐与王传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斐,王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传方,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斐与被执行人王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传方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南路***号****广场**区***栋****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