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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叶玉华与李武雄、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华,李武雄,邱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华,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李武雄(系被执行人邱秀芳丈夫),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邱秀芳,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叶玉华与被执行人李武雄、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叶玉华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武雄有座落在连江县XXXXX室及杂物间(产权证号:LXXXX**),该房屋于2012年4月14日向连江县敖江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武雄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利。现该房屋正在处理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俩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延期执行,待俩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光武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曾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