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秀峰等四十二人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宫庆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峰,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宫庆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诉讼代表人:朱广林,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该单位工会副主席。原审第三人:宫庆贺,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秀峰等四十二人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洮南环卫处)及原审第三人宫庆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郭秀峰等四十二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门卫房为违章建筑错误,该门卫房是物业用房,况且,认定违章建筑属于政府职权,并不在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无权处分业主物业用房,第三人属于违法受让。洮南环卫处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适当。因本案诉争的门卫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应当先行对诉争的门卫房物权权属进行确认,然后才可以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之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宫庆贺述称,因上诉人不能提供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故原审驳回起诉正确。关于本案诉争房屋,宫庆贺不是直接受让人,该房屋几经转手,经手人都应参加本案诉讼,否则遗漏诉讼主体。宫庆贺购买诉争房屋,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所谓宫庆贺违法受让之说不成立,上诉人要求宫庆贺交出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郭秀峰等四十二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处分(抵账)环卫处家属楼门卫房行为无效;判令第三人腾出非法占用的环卫处家属楼门卫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讼的洮南市环卫处门卫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类情况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应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诉请对该门卫房享有所有权并请求确认被告处分行为无效,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原告等四十二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内容,原审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秀峰等四十二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门卫房和洮南市环卫处家属楼一同建成,门卫房和家属楼及四周院墙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区,门卫房虽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其应属于洮南市环卫处家属楼的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人作为全体业主,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处分诉争房屋行为无效,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