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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金栋,胡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金栋,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胡金维,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栋、胡金维贷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