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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树青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树青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40号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府前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昌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为,定陶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树青,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树青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定陶县家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