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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娟花与吴海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娟花,吴海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特5号申请人:吕娟花,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申请人:吴海清,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人侯桂兰要求宣告吴海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娟花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6月被申请人开始与家人失去联系。2013年年初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打工的城市寻找,还通过当地电视台寻亲栏目寻找被申请人,但最终都毫无音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经近四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海清失踪。经查,吴海清,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市湖滨区交口乡××村马匹沟48号。身份证号码:。系吕娟花丈夫。三××市湖滨区交口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一组村民吴海清于2012年外出打工和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无音信”,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口警务队在该证明上确认:“经了解吴海清已外出四五年且未与家里联系过”。申请人吕娟花遂于2016年7月15日要求本院依法宣告吴海清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在河南法制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吴海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海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海清于2012年外出打工失踪至今的事实,有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北梁村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口警务队共同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吴海清自2012年外出打工失踪至今已满两年,申请人要求宣告吴海清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海清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吕娟花为失踪人吴海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