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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恢435号

吕建坪、吕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坪,吕华飞,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吕建坪,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吕华飞,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7744-1

法定代表人:琚力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慈证经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坪与被执行人吕华飞、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吕华飞、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吕建坪借款本息合计8846800元,并承担公证费12000元、执行费716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吕建坪已受偿5766763.24元。现申请执行人吕建坪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恢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王  治  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