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崔鹏与刘光耀、崔三留、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鹏,刘光耀,崔三留,刘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崔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光耀,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三留,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光斌,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