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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姚建设与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设,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姚建设,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庄宏南。申请人姚建设与被申请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22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姚建设遂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代通金2,5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360元及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加班费6,277.12元、2016年4月1日至6日工资及加班费468.05元,并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39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在本市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1幢、3幢、8幢厂房及名下沪D7XX**大型汽车均已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作了轮候查封,但无法处分。其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厂区现场执行,在查封被执行人的办公家电、家具、生产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原料成品等财产时,发现现场部分房间房门有“海关监管货物”封条。经本院与松江海关沟通,该单位同意与本院对相关海关监管货物共同清点列明,再由本院一并对现场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理,由该单位在相关海关监管货物处分所得限额内征收应缴关税。据此,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美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厂区内的办公家电、家具、生产办公设施、机器设备、原料成品等财产,现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之中,但周期较长。执行中,本院另合计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78.4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众多,且部分财产正在处分之中,故待处分财产完毕后一并进行分配处理到位款项。此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查得的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正在处分之中,但周期较长,其他财产尚无法处分,本院亦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2224号调解书到期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陈长英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