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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许才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四方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76000元、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90元、申请费4578元,共计3164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