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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督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李景双对郝仁奎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景双,郝仁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821民督278号申请人:李景双,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郝仁奎,男,出生年月不详,成年人,民族不详,农民申请人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28日在申请人处借款2511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一张借据,利息为月息1.5分,此款至今未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郝仁奎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景双2511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申请费14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