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凌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刑初592号自诉人黄凌,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黄凌的刑事自诉状。黄凌自诉称:2012年2月29日,其被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干警廖刚撞伤。2013年6���18日晚上,时任交警支队一大队教导员谢万春用交警一大队的公章开具介绍信取得广西新闻网玉林站麦记者的信任,要求广西新闻网红豆社区以交警一大队的名义发布《黄凌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说明》。自诉人认为该说明大多是虚假事实,如“原来就有颈椎病”等;网民的评论:“交警的回复暗藏亮点”“这女的真赖”“玉林许云鹤”等评论给自诉人精神极大的打击,2014年5月9日,自诉人曾跳楼自杀。自诉人认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教导员谢万春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谢万春通过新闻报道等媒体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自诉人黄凌于2013年6月14日在“红豆社区”发布《被玉林交警撞伤之后》,2013年6月18日,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经广西新闻网玉林站���“红豆社区”回贴《关于红豆社区玉林论坛〈被交警撞伤之后〉及当事人黄凌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况说明》,引起许多网民浏览、跟贴、评论。本院认为,谢万春作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教导员,负责对自诉人所发网贴的回复,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自诉人黄凌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对自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凌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亮审判员 黄霁春审判员 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世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