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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远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宗理,总经理。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迈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同年12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泸定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泸定县龙吟半岛项目开发房屋中的未销售的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因上述银行存款及房屋均系轮候冻结查封,加之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