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国文与杨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文,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丁国文,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杨树林,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文与被执行人杨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杨树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国文欠款人民币19200元,案件受理78元,执行费188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