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区黄泥塘坑尾燕。法定代表人:莫美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辉荣,局长。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恭喜发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下称蓬江公安分局)扣押车辆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立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恭喜发财公司申请再审称:蓬江公安分局扣押我公司的车辆,但至今未向我公司发出《扣押决定书》和《扣押通知书》,其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我公司代付款项的行为是正当的民事行为,且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蓬江公安分局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我公司代付款项及民间借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蓬江公安分局假借刑事之名越权非法干预民事纠纷,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蓬江公安分局扣押我公司的合法车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明显混淆了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属错误,裁定驳回我公司的起诉不当。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蓬江公安分局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江公蓬立字[2011]0426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华胜等人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蓬江公安分局发现恭喜发财公司参与了张华胜等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该公司账户内支付款项给当事人,认为该公司的财物与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关,故对恭喜发财公司的涉案车辆进行扣押。恭喜发财公司以蓬江公安分局作出扣押其车辆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蓬江公安分局扣押其车辆的行为违法并返还车辆及赔偿相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蓬江公安分局对恭喜发财公司的涉案车辆进行扣押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恭喜发财公司就该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原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恭喜发财公司的起诉理据充分,应予维持。恭喜发财公司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恭喜发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恭喜发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