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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志平、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平,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平,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区2号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法定代表人胡永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永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执行吴志平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0,8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9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