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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谢曼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民监字第31号谢曼靡:你因与闽西宾馆、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权确权及拆迁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原福建省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岩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一)谢振英后裔与你祖上谢启周于1916年签订《永佃馆税》契约,约定将坐落于福建龙岩市东城街道塔巷5号谢振英馆即讼争房屋”永佃”给谢启周,谢启周交付积底银六十元银元、维修银十五元银元。”佃”的含义是”典”,该契约为典契。现谢振英后裔到期未赎回房屋,你作为谢启周后裔已经合法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一、二审法院认定你对讼争房屋享有的是租赁使用权而不是典权,与事实不符。(二)闽西宾馆未办理有关征用拆迁手续就对讼争房屋进行拆除,应向你赔偿相应拆迁补偿费,一、二审法院仅支持7938元���迁补偿费,不足以弥补你的损失。且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权将讼争房屋收归国有,应为你安置同等面积的建房用地或住房。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永佃馆税》契约约定”谢启周所交积底银的利息抵以后历年馆税;若启周家子孙不愿在此居住要退还该馆时,应将该馆修复,振英家后裔应如数退还积底银;若启周家子孙永久经理且振英家后裔不得加税或另租别人;后日科举有复众叔侄仍须来城赴试,将积底银交还清楚,该馆自当返还”。由此可知,该契约中”佃”一字含义为”租”,谢启周及其后裔对讼争房屋享有的是租赁使用权,而不是你所主张的典权。你认为《永佃馆税》契约为典契,要求确认你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据。1969年7月,闽西宾馆未经办理征用手续拆除讼争房屋。1990年3月12日,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将讼争房屋收归国有。同年7月15日,闽西宾馆与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征用拆迁房屋协议书》,由闽西宾馆向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支付征用补偿费7938元。闽西宾馆拆除讼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谢启周后裔的居住使用权,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将闽西宾馆给付的征用补偿费7938元交付给谢启周后裔,弥补其因闽西宾馆拆除讼争房屋造成的损失,已臻合理。你对讼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一、二审法院驳回你关于安置同等面积的建房用地或住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