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丁雄辉、曹朝辉与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雄辉,曹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甘冠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雄辉,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朝辉。上诉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丁雄辉、被上诉人曹朝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余 立 根审判员 乔 宝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龙静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