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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钱小虎,郭秀云,北京京闽鸿陶瓷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负责人崔炳文,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法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小虎,居民身份证1422261968********。被执行人郭秀云,居民身��证142224197012170987。被执行人北京京闽鸿陶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2015号。法定代表人钱小虎,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钱小虎、郭秀云、北京京闽鸿陶瓷市场有限公司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年西民(商)初字第16568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晶鼎聚龙奇石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钱小虎、郭秀云、北京京闽鸿陶瓷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西民(商)初字第16568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建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田晓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