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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廖健、郭元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廖健,郭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唐显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健,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搬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郭元昌,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廖健、郭元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健、郭元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