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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文灿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28号罪犯罗文灿,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静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文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交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497号、(2015)洪刑执字第2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罗文灿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文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