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战宇与佟明夫、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战宇,佟明夫,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7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战宇,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瑞,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明夫,男,满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夫,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战宇因与被申请人佟明夫、一审被告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战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能宝审 判 员 高 珂审 判 员 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耀国书 记 员 刘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