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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明强与刘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强,刘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864号原告:王明强,男,1959年4月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第**组,农民。被告:刘选民,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第**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宇,女,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强诉被告刘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强、被告刘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借我现金150000元,当时约定利率月息一分,被告书写了借据。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原告针对上述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辩称:2014年10月10日,我没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条是原告为方便去公安局要款,将以前的七张借条换写的总条子。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原告为了挣一分的利息,委托我和女儿分七次将150000元投放在芮城县鸿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女儿是该公司的业务员,每月由我女儿代领利息转交原告。2014年10月28日,芮城县鸿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原告次到公安局索款未果,才转而向我索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针对上述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欠)条7份;2、(2015)芮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1份;3、《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1份(41页);4、2015年7月7日和2015年7月24日原告与刘岩的通话录音U盘1个。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居民。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与其女儿刘岩分别借原告现金共计150000元,由被告及其女儿刘岩给原告书写了借(欠)条,内容分别为:1、今借到石湖夭王明强现金壹万伍仟元整月息壹分整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2013年11月1日刘选民;2、借条今借到明强壹万伍仟元整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刘选民;3、今欠到王明强现金壹万元整月息壹分整2014年1月29日借款人刘选民;4、今欠到石湖夭王明强现金肆万元整月息壹分整2014年4月5日借款人刘选民;5、借条今借到王明强壹万元整(10000)月息1分借款人刘岩2014年7月1日;6、今借到明强现金壹万元正(整)借款人刘选民2014、8、2、;7、令(今)借到明强现金伍万元正(整)借款人刘选民2014、10、10。被告借款时,其女儿刘岩在芮城县鸿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10月10日,被告刘选民将7张借据汇(含刘岩借原告款10000元)总到一起,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石湖夭王明强现金壹拾伍万元正(整)月息壹分正(整)借款人刘选民2014、10、10、”。被告借原告款后,将款交给其女儿刘岩,由刘岩将借款150000元投放在芮城县鸿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庭审中,被告称给原告出具150000元的借条时间是2015年10月28日,不是2014年10月28日,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应当知道自己借款并书写借据的法律后果。被告将其女儿刘岩借原告的现金10000元,汇总在自己名下,原告及刘岩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已同意刘岩借款10000元的债务转移,故被告应按借条所借150000元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女儿刘岩在芮城县鸿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被告将借原告款交给其女儿,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按借条偿还借款,并应承担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选民偿还原告王明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月息1分计算,从2014年10月28日起算至款付清为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