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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与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5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被执行人刘小梅,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执行人杜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执行人尚香娃,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尚兰芳,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小梅、杜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按月利率0.96‰计算),被执行人尚香娃、尚兰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刘小梅、杜伟、尚香娃、尚兰芳举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申请执行费775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尚香娃所有的陕KVZ5**号卡宴车一辆查封。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