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兴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开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林,冷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83号申请人李兴林,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电工,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冷开柱,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李兴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冷开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冷开柱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李兴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752.28元,执行费2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冷开柱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并查实被执行人冷开柱现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李兴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