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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秦红星与李晓林、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星,李晓林,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秦红星,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晓林,男,生于1953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