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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民终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占福与郑洲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占福,郑洲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2民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山西省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郑洲仕。上诉人张占福因与被上诉人郑洲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占福与被上诉人郑洲仕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认定基础仅为经律师见证的《借款协议》一份。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该份《借款协议》所载明的5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其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该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判令上诉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基本事实,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占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张晨曦代理审判员  郭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