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桂琴与韩振福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琴,韩振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1383号原告徐桂琴,汉族被告韩振福,汉族原告徐桂琴因与被告韩振福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桂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振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桂琴诉称,徐桂琴与韩振福是母子关系,徐桂琴共生有六名子女,徐桂琴丈夫已经去世,其余5名子女都给付徐桂琴赡养费用,韩振福一分赡养费用也不出,现徐桂琴年老体弱,身体多病,要求韩振福每年给付赡养费3000.00元。被告韩振福未答辩。徐桂琴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和平镇利民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韩振福与徐桂琴系母子关系,徐桂琴有六个子女。被告韩振福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认为,原告徐桂琴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徐桂琴现年80周岁,体弱需人照料,丈夫韩学文已经去世,生有一个儿子及五个女儿,韩振福系其儿子,现生活来源有与女儿韩冬清共有的22.54亩承包田。本院认为,徐桂琴虽有承包田作为其生活来源,但其年老体弱,仍需子女对其在经济上补充赡养及生活上照顾,韩振福作为子女,对其母亲徐桂琴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应承担赡养费份额应参照黑龙江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振福自2016年11月起,每年给付徐桂琴赡养费800.00元。其中2016年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以后年度赡养费于每年11月1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韩振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刘伟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