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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韬光申请执行葛俊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韬光,葛俊义,刘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16号申请执行人韬光,男,蒙古族,东胜区人,住所地东胜区。被执行人葛俊义,男,汉族,东胜区人,所在地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荣丽,女,蒙古族,东胜区人,所在地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韬光与葛俊义、刘荣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韬光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3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泽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