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岗与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岗,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周岗,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水泉,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华,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献光,董事长。关于周岗与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7059.20元、案件执行费306.00元。经本院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生产线、车辆等均被外地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长期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财产暂无法变现。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洁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