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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7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青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阴海陆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