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纪磊、齐婧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纪磊,齐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100号1幢7层西户。法定代表人邢连义,总经理。被执行人纪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婧(曾用名:齐静),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纪磊、齐婧借款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磊、齐婧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纪磊、齐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366号富力城小区3幢11903室房屋一套。现经两次降价后,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降价后(流拍价)631191.78元接收该房产一套抵偿所欠债务,并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房产按揭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更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纪磊、齐婧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366号富力城小区3幢11903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1.82平方米)作价631191.78元,交付申请人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