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行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根虎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根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7行终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根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陆庆丰,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瑛,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根虎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根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负责人邵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叶根虎系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寺后皇村村民,2010年8月22日被推选为寺后皇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西关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落款时间2015年11月3日),以其为寺后皇村民代表,为解决寺后皇村历史遗留建房安置问题为由,申请被告公开“金华市寺后皇等公寓式安置小区惠风公寓1#-3#楼(安置)寺后皇村的哪些农户、一户多少平方的政府信息”。被告次日收到该申请。此后,被告未予答复。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未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行为违法。但是,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法院尚无法直接确认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制作或保存。鉴此,应由被告对原告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调查、裁量后,依法作出处理。原告诉请被告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予以采纳;无相关依据部分,难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责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自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叶根虎提出的金华市寺后皇等公寓式安置小区惠风公寓1#-3#楼寺后皇村的哪些农户、一户多少平方米分配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叶根虎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上诉人制作并保存的信息。上诉人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公开,而不是进行答复。原审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公开信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未制作或保存被答辩人申请的公开信息。“金华市寺后皇等公寓式安置小区(惠风公寓1一3#楼)和下车门5亩土地的安置公寓需待建成后统一统筹安置,且安置具体落实要经过法定程序,现未形成总体分配方案,至今未进行实际安置分配。所以,“金华市寺后皇等公寓式安置小区(惠风公寓1一3#楼)具体会安置哪些农户,一户多少平方”的方案目前没有确定,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未制作或保存,无法公开。二、对于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己作出西信访答字[2015]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西关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意见书,己明确告知上诉人如何获取被上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原寺后皇村村民公寓式安置小区的相关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建设施工及规划许可等已经获得的信息。对于被答辩人诉请的信息,为何无法公布也作出了明确答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上述答复拒收并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对其信息申请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重新答复。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案被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诉人叶根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该行为违法。但上诉人叶根虎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存在且为被上诉人制作或保存。原审法院认为尚无法直接确认涉案信息是否存在、是否为被上诉人制作或保存,应由被上诉人进行调查、裁量后,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叶根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钟雪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