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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查跃群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跃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555号罪犯查跃群,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查跃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跃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浙江监狱考核奖分61.2分、江西监狱表扬12次。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查跃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跃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