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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循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944号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699号贵都国际花城24栋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95477G。法定代表人:罗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五友,该公司监事。被告:邹循华,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乐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刘 恬人民陪审员  戴玖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