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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贾国选与郭守军、贾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选,郭守军,贾国强,郑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091号申请人贾国选,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郭守军,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贾国强,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郑兆中,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贾国选与郭守军、贾国强、郑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守军、贾国强、郑兆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国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郭守军、贾国强、郑兆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贾国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守军、贾国强、郑兆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国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